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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涉及到的问题也多。” “一个字——难!再说二审法院只是中级法院,如果是省高法院,还有可能判决胜诉。” “看吧看吧,说实话,这么多庭审以来还是第一次看苏律师打行政官司。” “还是希望能够胜诉的!” “.….” 法评人直播间内关于这个案子的舆论不少。 还有人说些乱七八糟的,把直播间都给干下播了。 不过也能看的出来,这一次苏白进行的公开庭审直播,有一定的热度。 .…. 另一边。 合议庭商讨室内。 彭光亮和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王相以及沈军,商讨着关于这个案子的相关判定。 “这个案子你们两个怎么看?” 彭光亮问了一句,然后又继续说道: “我先说说我的看法,这个案子为难的地方是在于被告方。” “这一次四个行政单位坐在了被告方席位,而且还有一个南区的行政管理。” “工商,卫生和食品这三个部门其实依照法律进行判决,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只不过针对南区行政管理府,如果依照现有的原告方提出来的控告,进行相关的判定。” “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毕竟.…行政地位不一样。” “你们两个人的看法是什么?都可以说说看。” 王相和沈军两个人,对视了一眼,紧接着王相开口: “其实我的看法和彭审判长是一样。” “这个案子的被告方涉及到了多个部门。” “再有一点儿。” “这一次开庭前,行政那边给我打过招呼了,说是在进行合议的时候,能够在这方面多思考一些。” “考虑影响。” “说实话,这让咱们审判的工作也很难做。” “我看不如这样,对另外三个行政部门进行判罚,但不针对复议单位进行判决。” 这时候沈军开口说话:“可是你如果撤销复议单位那边的诉讼,另外三方是不是有异议?” “如果再继续闹上诉的话,对于咱们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我看直接判大发超市该赔钱赔钱,该补偿补偿。” “至于其他的,驳回吧,如果不这样,要不然怎么办?” 对于沈军提出来的意见,彭光亮和王相两个人都陷入到了思考当中。 怎么说呢! 彭光亮是偏向于原告方的。 为什么偏向? 因为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而言,还是从证据的角度而言。 原告方的上诉,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如果进行驳回,那么,所依照的法律是什么呢? 驳回之后,这个案子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方还是需要继续上诉。 甚至可能会认为中院的判决不合理。 在这一点上,彭光亮显得非常的矛盾。 “再看看吧。” “先不直接进行判定,先看看原告方对于其他几个被告部门提出来的建议和上诉请求。” “或者说再讨论讨论有没有什么其他判定。” “比如说只判另外三个行政部门。” 彭光亮开口。 王相和沈军两人同时点了点头:“行,那就先讨论一下。” .…. 休庭结束。 再次开庭,彭光亮宣布了暂时先不做相关的判定。 而是让原告方陈述对于其他几名被告的诉讼申请和诉讼要求。 听到审判长的暂时不做判定。 苏白微微皱眉,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什么暂时不做判定。 还能是什么原因? 无非是考虑到这场案件的被告方。 “呼.…有点麻烦。” “这场官司的确因为涉及到被告方部门的因素,案情简单,可是判决和执行有很大难度。” 苏白望着诉讼材料,在心里默念了一句。 不过还是按照审判长的要求,一一陈述了对各个被告方的诉讼申请。 对于剩余的被告方的陈述其实也很简单,和对工商的相关陈述,没有太大的差别。 因为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被告方的不作为行为。 从这一点来说,除了大发超市以外。 其他几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样的。 在辩诉观点和辩诉意见上也一致。 毕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没有对大发超市进行相关的处罚。 同样,食品监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从卫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导致了多名婴幼儿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从卫生来讲,应当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相关部门做到以上了吗? 并没有! 没有按照相关的行政条例进行处罚。 那相应的陈述就简单多了。 苏白的陈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监察,卫生和复议单位。 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都具有懈怠的行为。 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其他几方也没有反驳的余地。 因为作不作为,是行政法管辖中以及行政案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投诉的事情你没有落实到位,或者说进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况。 那么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于以上,苏白挨个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师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个事实表达的非常的清楚。 只是.… 苏白表达的越清楚,这个案子,越是不好进行审理的。 尤其是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苏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有着管辖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可是却没有行使到管辖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督促行为。” “对于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直接表示拒绝。” “关于这一点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因为我方向复议单位提交的情况是——” “将近数名儿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件紧急的事情。” “大发超市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公开道歉。” “而相关部门又不愿意对大发超市作出处罚。” “这一点已经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食物过期的情况,而且涉及到了食物中毒。” “在座的被告,心里面肯定清楚食物中毒对于婴幼儿的影响。” “我方不知道各方踢皮球的目的在哪?是在于不想承担责任,还是在于不愿意去作为。” “而复议单位,针对这种情况,草草了之。” “那么以后再碰到任何的事情,都这么做的话,还怎么去投诉?” “针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请被告方的进行思考。” “究竟存不存在一定的责任,该不该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 控告直接,简单利落,只不过在庭审场上略显冷清。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作为审判长。 对于苏白依旧坚持对其他几个部门进行控告的行为,微微摇了摇头。 尤其是针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如果说可以判定其他部门败诉,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复议部门人家是行政管理政部! 怎么判? 对此,彭光亮只能选择刚才进行合议的结果。 选择判定其他三个行政部门。 “原告方提出来的,对于复议部门的控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复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诉的追加被告方。” “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当在本次庭审中体现。” “被告方应当是大发超市,工商,食品,卫生等。”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复议单位的行为不做审查处理。” “对于以上,各方有无异议?” 在审判长开口陈述完这一点后,先不说其他的。 被告方其他部门当时就炸了。 为什么? 因为从审判长的角度而言,这完全是欺负他们行政级别低。 直接将复议单位给摘除了。 想判决他们几方。 这换做谁,谁能愿意? 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复议单位低上一级。 但是在庭审场上,如果不想出现其他情况,或者是不被追责。 那肯定需要拉上其他人一起啊! 对于审判长的判定,当即有其他被告律师反映: “审判长,为什么要将复议单位摘除判决行列?”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知道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提出异议!” .….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其实能够理解。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方面不想直接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其实在于原告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的确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复议单位,其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压力的。 所以就想将工商,食品监督和卫生等作为被告。 对于复议单位不予相应审查。 可是没有想到,对于这个结果,被告方的其他部门,首先不愿意。 提出了抗议。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怎么说呢,行政案件,的确难打! 但是从这个案件中完全可以看出来。 法官是站在原告的法律权益上进行的相关判定。 不过,现在经过被告方其他部门的提出异议。 还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审判长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 PS:求求月票~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面对庭审被告其他方提出来的异议。 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为什么? 因为刚才他陈述出来不对复议单位进行审查。 那么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释进行的。 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商讨。 商讨出来的结果是——如果只判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考虑到目前是在进行直播庭审。 这个案子涉及公众话题,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为那样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实证据确凿。 卫生,工商以及食品监察的确有上诉所陈述的情况。 先不说其他的。 驳回苏白的上诉请求依照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不依照法律规定怎么进行驳回? 说到这里,他们宁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方全部进行判决。 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提起。监察审查。 虽然说行政管理那边打过招呼了,可是打过招呼和自身的前景问题。 哪个轻哪个重,他们心里还是非常清楚的。 驳回上诉请求。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他们审判人员。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商讨的是—— 在这场庭审中,对复议部门的庭审,不予审查。 这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只能选一而诉讼,不涉及共同被告问题的具体事例。 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是驳回的复议申请。 起诉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也可以起诉复议单位不作为,要求复议单位受理其复议申请。 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而为。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 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 这一点简单化来说,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 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怎么进行起诉。 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 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 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商讨。 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行政级别较高。 既然这样,那就选个软柿子判。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决定进行择一,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白了,通俗一点就是—— 法院有权利决定,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 毕竟.…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审判长敲响法锤后,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 “关于本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各方答辩内容,合议庭已经了解。” “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现在请原告方进行法庭陈述。” 对于法庭陈述环节,苏白没有过多需要陈述的,因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 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多方。 苏白也从大发超市的行为和其管辖部门的懈怠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众多婴幼儿食物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由于过失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 “所以对于大发超市,我方认为我方的索赔和其他申请都属于合理请求。” “其次,对于工商,食品监察,以及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控告。”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方没有出具作为的事实。” “另外,甚至出具了疑似伪造的证据来逃脱自己不作为的行为.…” “这种情况属于什么?” “在得知了有数名儿童,涉及到了食用过期食品仍然不对相关出售商进行处罚。” “已经属于了严重的知情,不作为情况。” “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席位上的各个负责人。” “你们不作为的原因是什么,是害怕担责任吗?” “.….” “不管怎么样,不作为的事实已经经过了认定。”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对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判定。”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陈述。” 在苏白进行完相关的陈述,审判长又让被告方进行法庭陈述。 被告方所进行的法庭陈述,相对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还是那句话,因为没有作为的事实,所以在反驳和法庭陈述方面显得格外的空洞。 甚至于,卫生部门直接省略了法庭陈述的环节。 在各方陈述完毕后,彭光亮看了一眼王相和沈军。 接着敲响法锤。 “本次庭审,各个环节已经进行完毕。” “现在开始宣布判决结果!” 全体起立,只听彭光亮继续宣读判决书。 “针对原告方控告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食物中毒索赔和公开道歉。” “合议庭经过商议决定,经事实认证和结果认定,大发超市的确售卖给原告方过期食物,导致其食物中毒。” “大发超市应赔偿,原告方医疗赔偿,以及对于肖平军个人进行公开道歉。” “另外.…补偿其误工费及其他损失,本次诉讼费用由大发超市承担。” “并。” “本次庭审原告方对于复议部门的诉讼,刚才已经依照最高院给予的行政诉讼若干解释,决定不予审查。” “现不做出任何决定。” “对工商,食品监察,卫生,法院判定,其的确有着相关不作为的情况。” “并且涉及到的情节严重。” “判定工商,食品监察,卫生等对于本次事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并解决。” “并且对于当事人给予道歉。” “对相关部门的各自诉讼费用,由被告部门承担。” “判决完毕!” “庭审各方若对本次庭审有任何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或者是提起监察审查。” 咚咚咚! “闭庭!” 伴随着彭光亮敲响法锤,本次庭审宣布判决完毕。 呼.… 这场行政诉讼总算是判决完毕了。 接下来就需要走,最难搞的执行阶段了。 行政难就难在胜诉了也难执行! 不过对于这一点,苏白并不是太担心。 只要法院进行判决了,那剩下的事情不就好办了? 举报啊! 伪造证据,不作为,故意掩盖食物中毒事实,逃避相关责任,对造成了多名婴幼儿食物中毒置之不理。 以上,前两点,一个是事实,一个是法院判定的结果。 后面则是造成的重大影响。 这种事情.…怎么说呢,提交给相关部门。 一提交一个准! 说不定能撤不少人的职.… .…. PS:求求月票~ 第345章 行政案件执行难?我反手提交监察审查! 行政案件难点在于执行难度大。 不过肖平军的这个案子,涉及到了这么大的事情。 说实话..有可能不止是涉及到不作为。 甚至涉及到了在内部隐瞒不报的情况。 属于不举报不追究。 如果举报了,那么这个案子肯定会被深入进行追究。 到那个时候,进行追究的范围和责任问题也会被放大。 先前没有一开始进行举报,主要在于,举报了也可能会涉及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从而导致,没有太大的作用。 例如说:相关部门回应,我们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然后呢? 难道一直拖延一直举报吗? 行政复议都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是其他的了。 可是起诉后就不一样了,起诉后涉及到了判定不作为的事实。 以此去进行举报,相关部门的说辞,能大的过法院的判定? 肯定不行! 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说你不作为,那肯定是你在调查当中没有进行履行的责任。 通过这一点,提起的监察审查,才有相对来说比较大的作用。 这也是法院方面判定的相关执法权。 说到这,苏白不仅想起来了一个行政案件的趣事。 说的是,有一个案子涉及到了某地区的财政赔偿。 可是某地区一直开口自己财政没钱,不给予赔偿。 由于财政专用具有法律豁免权。 法院不能直接冻结。 不能够直接冻结财政,又说自己没钱,要不回来,那么怎么办? 事情到这里,是不是显得没有进展? 可是事情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 这个铁道法院的院长对于这个案子很上心。 于是一直跟踪着某领导的公车。 等到司机去洗车的时候,出示相关资料把车给扣了下来,进行抵押。 最终,逼的财政给予了赔偿,才把公车给要回来。 当然,这种情况属于少数。 那个法院在当时属于铁道法院。 根据管辖权相对来说,比较独立,才会有这种情况。 至于在当地的法院,肯定是不会这么做的。 只能说是特殊情况。 不过.…这个案件对于苏白来说,只要法院进行了相关的判定,那么在执行程度上就不难。 一旁,李雪珍小脸凝重:“苏律师.…行政案件执行难。” “咱们下一步去做什么?” “让法院去强制执行吗?” 苏白笑着开口:“让法院强制执行几乎不可能实现。” “先整理一下材料吧。” “如果在法院规定期限内,被告方部门没有实施相关的措施。” “咱们就去相关的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 一听到举报两个字,李雪珍的眼睛不停的放光。 而后重重点头:“好的苏律师!” 举报这件事情,她最喜欢了! 不过这个期限问题.… “苏律师,在规定期限内,大概需要等多久?” “根据应有的规定期限,7到15个工作日内。” “因为法院的判决给予了相应整改的时间,没有达到拒不履行的条件。” “如果没有达到的话,提起相应监察审查的作用,就小了很多,再等等。” “奥。” “好的苏律师!” “可是.…可是那个复议单位呢.…我觉得这个复议单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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