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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章

师。” “你方的这个要求,还有其他附加条件吗?就比如说我方如果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那么还能不能够使用这个商标,或者说还能不能够继续做宣传和其他工作?” 苏白直接开口:“嗯,被告方已经有侵权行为。 那么就不能继续使用乔丹这个商标,并且不能继续做宣传工作。” “除非能够得到乔丹本人的同意。” 张远反问:“那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律师。” “你的这一诉讼要求,全都是建立在我方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构成的。” “可是.…” “你能证明我方有侵权行为吗?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没有判定我方有任何的违规和侵权。” “原告方有执法权利判定我方有任何的违规和侵权行为吗?” “这一次终审,原告方突然提出来,要我方公开道歉,并且直接在和解的过程中认定我方有侵权商标行为,这一点不合理吧?” “我方并不同意原告方提出来的和解请求,因为原告方提出来的和解请求没有任何的诚意。” “如果说原告方认为我方有影响到乔丹本人的声誉的话,我方愿意进行部分赔偿。” “可是如果原告方认为我方是在商标方面进行侵权或者是在肖像权方面进行侵权。” “那么不好意思,我方坚决不同意这些观点!” 张远在说这些的时候,思路非常的清晰。 商标和肖像权才是本案中的重点。 并且是重中之重。 因为构成了违法使用,那么可以申请撤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但是如果认定只是对乔丹本人的声誉构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只需要进行道歉和部分赔偿。 并且赔偿的金额极少。 面对张远的开口以及拒绝和解。 苏白笑了笑:“可是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告方乔丹体育限公司的确对乔丹的商标以及肖像进行了侵犯。”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和解,那么我方只能够继续起诉。” 张远同样笑了笑:“那好,请原告方对我方进行起诉!” 双方都非常的清楚,和解只是走个相关的流程。 同时也表明各自的态度问题。 最终,还是要走上庭审的程序。 看着苏白,张远心里默念:起诉? 他不认为苏白这名在刑事领域有着突出的律师。 在这个案件上,能够讨到任何的便宜。 一审,二审,原告方都败诉了。 那么,这个在最高院开庭的终审也不会有任何的例外! .…. PS:求求月票~ 第428章 庭审:反向索赔六千万,真有你的! 最高院调节室内的氛围并不算是和谐。 算是不欢而散,调解失败。 调节失败的原因也非常的简单,就是谈不拢。 因为原告方,也就是李涵,追求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追求的是,保护乔丹的商标权和肖像,名誉等权利。 而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方最注重的就是商标权,也就是“乔丹”这一商标和名气。 毕竟.…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能够发展到如今的规模。 不能说是全部,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借助了“乔丹”这一商标才有了现在的发展规模。 如果商标权败诉,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损失太大。 败诉都接受不了这种情况,更别提在调解中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显然也不会接受这种情况。 所以在这场调解当中,张远绝对不可能答应这种调解诉求。 调解自然而然的会失败。 并且更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更重要的一点是,张远认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绝对不会败诉。 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最高院的终审。 在这种对他们方有利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接受这种不平等的调解方案? 显然是完全接受不了的! 调解失败,各方准备调解室。 苏白站起身,默念离开后,就需要再次确认整理这一次最高院终审的证据材料了。 实际上.… 在这个案子中,最重要的一个诉讼内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来确认商标,是否应该归属于球星乔丹。 这是这场案子中的核心争论。 至于其他的.…在确认商标的争论中,显得不是那么的重要。 走出最高院。 苏白扭头看了一眼李雪珍: “走吧.…这个案子想要胜诉,没有那么容易,还需要确认不少证据。” 李雪珍点了点头,满眼欣喜:“确认证据?好的苏律师!” “不过.…” “这一次咱们用不用扮演点什么?” 苏白:“?” 扮演什么? 合着上一次临水市大学校园扮演情侣收集证据,让李雪珍想要继续? 望着李雪珍满眼欣喜,苏白摇了摇头:“不用扮演什么。” “直接当个街头路人采访记者就好了。” 李雪珍听到苏白的话,小脸上止不住的失落。 轻轻哦了一声,慢慢的跟在苏白身后。 心里默念:可惜啦。 要不然这一次出差…住酒店.… 李雪珍晃了晃小脑袋,没有继续想下去,满眼的可惜。 .…. 回到律所,苏白和李涵简单交代了,目前在法院的调解结果。 并且告知了调解,不会有结果。 只能通过庭审来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败诉和确认乔丹商标的构成。 李涵对此也了解,没有说太多,只是在诉求方面和苏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商讨。 很快,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这一次乔丹商标案也迎来了开庭。 并且由于李涵的极力主张,苏白向最高院申请了公开庭审。 最高院同意了该申请。 开庭日,北都。 最高院庭审场上。 在开庭以后,直播间就涌进来了不少的观众。 其中一部分是冲着乔丹以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来的。 还有一部分是冲着苏白打官司来的。 现在苏白在法圈中的名气,以及在短视频,互联网上的影响力都非常的大。 所以每一次庭审以及每一次进行公开庭审,都会引来很多人关注。 这一次也不例外,在一开庭,公开庭审的弹幕上就涌现出来了很多弹幕。 “这一次庭审提前了解过了,乔丹和乔丹体育公司打官司,还打到了最高法,真牛啊!” 其他人:“不是.…乔丹体育公司不就是外国品牌吗?” “乔丹体育这个名字就这么深入人心了吗?这不是国内的套牌厂嘛?!” “先代入为主了属于是!” “建议这边多了解了解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 “哈哈,抱歉抱歉,刚了解,这个乔丹体育公司也太会玩了吧?直接拿人家名字注册商标,这不是侵犯人家署名权吗?” “说实话,还是这群人会玩,直接借助人家名人的名字来天然的打广告!搞得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乔丹开的公司呢!” “.….” 弹幕中出现了不少各种各样的声音。 但无一例外,都是在调侃乔丹体育公司。 并且还调侃,这是“真乔丹”来打假“假乔丹”。 与此同时。 庭审场上的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全部的准备就绪。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梁有成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开始了诉讼。 这一次诉讼主要是有关于商标的归属以及乔丹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属于违规。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这一乔丹商标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获得,是否应当归还于真乔丹本人,这一情景和状况进行讨论。 判定的几点要素都简单,但是情况比较复杂。 需要考验审判长,对于商标以及相关事项的认定。 梁有成在最高院中主要也是负责商标权以及肖像名誉权等法律审判。 所以这一次,院里面安排他担任本次的审判长。 法锤敲响。 梁有成开口:“本次庭审,是由原告方乔丹代理人,控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 “对于原告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 “本次庭审由最高院进行终审审理。” “现在,请原告方开始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和所依照的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已经整理好了相关的诉讼材料,开始陈述其诉求: “审判长,我方法律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乔丹”,与我方委托代理人“乔丹”,有着高度的重合。” “并且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还利用“乔丹”在国内的体育篮球方面的名气,销售其运动品牌。” “构成了盈利行为。” “并且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行为。” “达成了侵犯商标的具体事实。” “基于以上。” “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构成了侵犯我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 “所以我请求审判长能够结合着相关的事实,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属于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非法商标。” “属于无效商标,不可进行商用。” “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我方赔偿。” “并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公开道歉的责任。” “具体说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乔丹本身并无任何的代理关联和联系。” “由于本次诉讼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我方权利而造成的诉讼。” “所以基于这点,我方请求法院能够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苏白的陈述很简略。 说白了就是表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为非法商标,请求审判长判定。 并且进行一系列的索赔,还有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本次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按照诉讼金额的百分比进行抽取的。 这一次涉及到的诉讼金额相对来说比较大,所以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只是.… 在苏白进行相关性的陈述的时候,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 张远和肖有志显得完全不在意,甚至张远还在不知名的笑些什么。 看上去是丝毫的不认同苏白的这个陈述观点。 审判台席位上。 在听取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后,梁有成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被告,原告方已经陈述完了相应的庭审诉求。” “现在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对于这一次终审,张远和肖有志早有准备。 在听到审判长的话后,张远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对我方提出来的控告。” “首先,我方不认同,我方侵犯了乔丹的这个商标。” “因为我方的注册商标是中国乔丹,与原告方所谓的乔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瓜葛。” “只根据这一点,我方就不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我方的诉讼完全是凭空捏造。” “对我方的名誉造成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国内的有些购买群体购买了中国乔丹,他可能只是认准了中国乔丹这一品牌,而不是所谓的借助什么篮球明星的名气。” “再者。” “我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当事人有着怎么样的瓜葛吗?” “压根没有!” “所以,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完全可以驳回。” “另外.…审判长,我方还想要在这场庭审上提出一个请求。” “那就是原告方多次在公共场合,声明,我方盗用其商标来危害我方的市场信誉,声誉,对我方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 “对此,我方要求提出赔偿。” “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6000万人民币。” “以上就是我方的诉讼请求内容。” 在听到张远的诉讼申请的时候。 庭审原告方席位上,苏白一开始还觉得正常,可是到后面就越来越不对劲。 ??? 要求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名誉损失的侵害赔偿6000万人民币? 好家伙!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6000万的名誉损失! 被告方的要求可是真敢提呀! 这还来反咬一口了? 而另一边,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不少人也被被告方的这一陈述给震惊到了。 “啥玩意?疯了吧?被告方竟然主动提出让原告方让人家“真乔丹”赔给他6000万人民币?!” “这要是真判赔了,那可是真开了历史先河了!” “哈哈哈,有一种假李逵一拳把真李逵打死的感觉!” “不得不说,这个被告方的要求提的还真的是过分,让人家赔偿6000万,他怎么有脸开口的?” “笑归笑,闹归闹,但是如果这场庭审判决被告方胜诉了。 那么被告方的提出申请还真的有可能被法院同意和采纳!” “艹?那不是完完全全欺负人,还要让人赔钱吗?这么离谱的吗?” “的确离谱.…不过还是要看判决结果的吧,这场庭审只是刚陈述完诉讼请求,再看看再说!” 庭审场外的事情和议论,张远并不知道。 但是他清楚.…只要法院方面判定了原告方败诉。 那么他们一方,完全可以去索要这6000万的商誉损失。 而这场终审,他们已经做足了完全的准备。 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 提出来的诉讼请求都在其掌控的范围之内。 想到这里,张远看向了原告方席位,心中不禁默念。 你一名刑事律师,来商标案掺和什么? 在刑事领域,你是全国顶尖的,可是在商标案中,还能胜诉吗? 可能嘛? 不可能。 张远看着肖有志笑了笑,两人对于这场庭审的结果。 说实话,他们已经笃定了,他们不会败诉。 毕竟.…有了一审和二审的经验。 .…. PS:求求月票~ 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庭审场上。 双方的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成。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整理着双方的诉讼申请。 从诉讼申请上来看。 原告方的诉讼申请中规中矩是正常的诉讼内容。 但是被告方的诉讼申请就显得有些“炸裂”。 这场庭审上,被告方不仅反驳着原告方的诉讼申请。 并且还反手去找原告方进行索赔6000万的赔偿金额。 说实话.… 这样的庭审在梁有成的审判生涯中,也非常的少见。 不过.…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还是看有没有商标的侵权行为。 毕竟.…能不能索赔成功,或者说能不能反诉成功,主要是依据这一点来进行的。 所以说虽然被告方的庭审诉求看起来比较离谱。 但是如果被告方构成了商标的侵权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方诉讼申请将会被全部驳回。 理清思路。 梁有成敲响法锤,缓缓开口:“目前双方的法庭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毕。” “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商标侵权,关于这一点,请列举你方所依照的事实和证据。” “好的,审判长。” 这一次开口回应的是,坐在苏白身旁的李雪珍。 李雪珍在本次庭审上作为正式律师,也担任着答辩的责任。 苏白想的是让李雪珍能够多锻炼锻炼。 所以在一般的陈述当中,将发言的机会让给李雪珍。 实在不行了,他再上。 李雪珍继续开口:“审判长。” “我方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在商标上有着侵权的行为。” “首先.…” “被告方的公司名称以及他的产品名称,都是借助着“乔丹”这一特点,来进行售卖的。” “例如说:乔丹一号,乔丹二号篮球鞋等,或者是乔丹某某T恤,短袖运动服等等。” “同时.…根据我方调查到的消费者的消费意识。” “依照这一项证据来看。” “消费者的主观上认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篮球鞋,运动服等,是与国际知名球星乔丹有关,也就是我方当事人有关。” “从这一点上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有着故意捆绑我方当事人的个人声誉的行为。” “借助我方当事人在国内的粉丝以及名气,来进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陈述完这一条,还没有开始继续陈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就主动举手示意,并且打断了李雪珍的陈述。 “等等,请问原告方这一条内容陈述完了吗?” 李雪珍被张元打断的有些不知所措:“.…陈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张远开口: “商标侵权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情况,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与主观故意性有关。” “首先,消费者购买我们公司产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们公司有没有主动的去说这是国外某某某篮球巨星的牌子?” “这一点是没有的吧?” “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你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另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说着这话的同时,李雪珍将两张面板折叠在一起。 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中间是镂空的,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折叠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双手举着吻合的两张面板,开口: “从对比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这一点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解释?” 张远在听到李雪珍的质问的时候,不自觉的笑了笑。 怎么进行解释? 这一点可太好进行解释了!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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