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华小说

韶华小说> [剑三]小僧戒色 > 第108章

第108章

“毕竟按照叶律师陈述的观点.…激情犯罪就是对方认为你有错,你就是有错,也不管法律的依据。” “问就是在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 “叶律师,你觉得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人的话,应该需要怎么判决?” “同时,我想还请问被诉讼方代理人,关于激情犯罪的条件,我刚才都已经陈述过了。” “激情犯罪需要满足的是被害方在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之前有着严重过错。” “被诉讼方代理人是认为在吴国兴对方智慧实行犯罪的这个过程中,方智慧有着严重过错吗?” “如果被诉讼方代理人认定方智慧在整个过程中有着严重过错的话,那么,请被诉讼方代理人讲一讲什么叫做严重过错?” 叶华:.…. 沉默。 一旁的吴建磊着急的拉了拉叶华的衣角:“叶律师,说话啊!” 叶华:我还能说什么? 原本这个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他就取巧,才让吴国兴起被判了八年的有期徒刑。 实际上,如果换成是一名有经验的公诉律师,或者是谢景梅请的律师水平比较高的话。 那么吴国兴至少13年起步。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吴国兴肯定不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轻情节。 而目前来说,辩诉的观点差不多已经落实了。 吴国兴肯定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重情节。 只是故意杀人较重情节也分为几种类别,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对于苏白提问的这个问题,他还真的不好从正面回答。 面对吴建磊和李鑫两个人在一旁焦急的等待。 叶华深吸了口气,挥了挥手,示意两个人先别那么紧张。 随后,看向苏白: “我方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根据当时的情景来去进行判断和判定。” “对于吴国兴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实施过程,要考虑到他的精神状态和他的性格因素。” “以此来作为判罚的主要判定条件。” 这是避开了询问,自己讲自己的? 还是说对方只能欺负一些不是太懂法律条例的律师。 知道没有办法对于这一个关键点进行辩诉,所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想要为吴国兴争取争取? 但是不管怎么说.… 这种故意杀人,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了。 无论对方怎么辩诉,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 那就是证据! 故意杀人,杀害的还是一个和你没有什么太大关系的人。 只想判八年? 觉得可能吗? 面对叶华的陈述,苏白直接回怼了回去: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吗?” “他的暴怒性格是他的成长环境所造成的,和其他因素并没有什么关系,犯罪事实认定,只是与其本身有关。” “我方认为,这种暴怒的性格会对社会产生更加不好的影响。” “所以我方要求针对吴国兴此次故意杀人,重判。” 不管怎么说。 关于吴国兴的这一点辩诉算是已经结束了。 不是说叶华的水平不行,而是在掌控了事实证据以及苏白提前研究好了对方的辩述论点以后。 对方根本无从反驳。 既然反驳不了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对于吴国兴的判处肯定是要需要撤销的。 至于判多少年? 苏白还是那个看法,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达不到死期的程度,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 咚咚! 庭审台席位上。 周广宇敲响了法槌,双方的答辩目前来看的话,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资料,周广宇的目光从被诉讼方叶华的身上转移到了诉讼方苏白的身上。 “关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并了解。” “下面合议庭针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询问。”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你当时在对方智慧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你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面对突如其来的询问,吴国兴愣了一下,紧接着开口: “我当时觉得她不理我,我很生气,又听到了王媛就在屋里面说话了,就更生气了,然后我就动手了。” 咚! “那么被诉讼方代理律师,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者是法律条例?” 叶华开口:“没有.…审判长。” 咚! “既然被告方没有继续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法律条例。” “那么依照执法方以及吴国兴的口供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现在判定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吴国兴的犯罪行为虽然一开始的目的不是方智慧,但是是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与目的没有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 “第二,方智慧没有对吴国兴造成严重错误,没有实施任何的侵害行为,基于这一点,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而是由于其自身性格的因素,导致了其突起杀人的情况。” “对于以上两点的判定,被诉讼方吴国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无异议?” “若有异议,请陈述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其不相关的就不要过多的进行陈述了。” 最后一句.…相当于说其他的废话,不要多说,就针对以上两点的判定有没有异议就行了。 叶华:.…. “审判长,没有异议。” 咚咚! “被告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庭审的下一个辩点进行答辩。” 法槌落下。 苏白轻呼了口气,实际上撤销一审的判决不难。 因为一审的判决完全是属于没有太多依据的判决。 对方属于玩诡辩的! 一审的判决,甚至让苏白怀疑,当时的审判长是收了东西的。 不过在看完卷宗以后才知道,真的是因为律师的水平不行。 所以这场庭审的重点,不在于对吴国兴的控告,而是在于对王媛的控告上。 PS:求月票~ 第180章 客观事实达成,你再辩诉就不礼貌了 在审判长周广宇法槌落下,进行判定后。 吴建磊和李鑫的脸色微微一变。 “叶律师...这判定什么意思,是不是就说明了国兴会被重判啊?” 李鑫紧张开口。 叶华点了点头:“目前来看的话,的确是。” “这个判定落下来以后会推翻一审的判决,应该会从故意杀人中较重情节进行重新的判决刑期。” “但是具体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后面关于刑期,应该还会有一个小的辨点吧,不过对于这一点,我不是很清楚。” “需要看审判长到时候的安排了。” 叶华轻呼了口气,揉了揉眉心,向李鑫解释。 “可是.…那我儿子怎么办?!” 听到自己儿子要被从重判处,李鑫瞬间急了,声音也不由的放大了不少,只不过却被一旁的吴建磊给拉了回去。 “这里是庭审现场!” “叶律师肯定会想办法的,你冲着叶律师吼什么!” 训完李鑫,吴建磊又冲魏浩笑着开口:“叶律师,抱歉。” “孩子他妈比较关心孩子,有点儿激动了。” 面对这种情况,叶华明显是经历的多了,脸上表情没有太大的变化。 但心理上依旧有些不太舒服,淡淡的点了点头:“嗯!” 吴建磊讪讪一笑,随后不满的瞪了李鑫一眼。 现在还在庭审过程中呢。 对律师表达不满和坑自己儿子有什么区别? 李鑫这时候也意识到自己错了,想要表达歉意,不过叶华没有给她。机会 .….…. 与此同时,庭审台上,在周广宇敲响法槌,宣布进入下一个辨点的时候。 被告方席位上以及被告当事人席位上的王媛父母和王媛心里面都出现了一丝莫名的紧张。 因为第二个辨点。 就是对于王媛过失致人死亡的控告了。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一个罪名,先前苏白也进行过庭审。 其中王明轩的这个案子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典型案例。 只不过.…王明轩是属于无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方智慧的这个案件当中。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指的是王媛。 而王媛与王明轩案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预见的行为和法律因果上的关系。 咚咚! 周广宇敲响法槌: “现针对王媛在吴国兴对于方智慧行使犯罪行为的时候,王媛是否有过失犯罪的行为进行答辩。” “现在请检方开始进行陈述证据和事实依据。” 王凯在听到审判长周广宇的话以后,微微点了点头: “好的,审判长。” “检方控告,王媛在吴国兴对于方智慧过程中,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形有以下的认定。” “王媛预知了方智慧的即将遭遇危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 “第一:吴国兴在遇到方智慧之前,曾经给王媛发过信息。” “信息的内容中提及到过,吴国兴想要对于王媛实施冲动犯罪行为的话语,并表明了要去找王媛,告知了其携带了凶器。” “王媛对于这件事情是知情的,并且对于吴国兴的消息进行了回复。” “第二:方智慧在回到合租宿舍前,也曾经给王媛发过信息,发信息的内容就是回宿舍,并且还询问了王媛男朋友的情况,这个男朋友指的就是吴国兴。” “而王媛对于吴国兴要来出租屋并且威胁的信息,没有及时的和方智慧进行转达。” “造成了方智慧对于吴国兴具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不知晓。” “从而导致了方智慧和吴国兴发生一定的冲突。” “若是王媛在得知了吴国兴前往出租屋,并且有犯罪意图的时候,通知了方智慧。” “则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这一点,检方认为,王媛的没有通知,是造成这场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 “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整个的案发行动过程中,一开始,王媛是清楚的知道门外的吴国兴和方智慧发生了争吵。” “因为根据吴国兴的口供,当时王媛是提出过让吴国兴离开的。” “但是由于担心吴国兴会对自己造成伤害,所以选择了关闭出租屋的门,不出去应对吴国兴,将方智慧抛在外面独自面对吴国兴。” “在此之前,王媛还曾发信息求助过方智慧,说的是想要让方智慧把吴国兴劝走。” “同时,在吴国兴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王媛是知晓的。” “整个犯罪的过程持续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在这持续两分钟不到的时间内,王媛是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的,在此过程中,王媛没有开门,这属于合理的避险行为。” “可是在犯罪过程结束,十分钟后,王媛依旧没有开门或者是通过猫眼对外面进行观察,亦或者是查看方智慧的伤情,导致了方智慧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致其死亡。”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王媛具有过失导致方智慧死亡的犯罪嫌疑。”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王凯陈述完毕,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根据他们检方的调查来看,王媛的确存在着过失致方智慧死亡的情景。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具体的判决,需要看被告方以及被告方当事人怎么去反驳和陈述。 当然,最重要的是审判长怎么去认定他的陈述。 咚咚! 周广宇敲响法槌:“检方陈述完毕,诉讼方还有没有要进行补充说明的?” 对于整个案发的过程以及详细的内容,检方都已经陈述完了。 想要再补充也没有什么其他好补充的地方。 “暂时先看看被告方怎么去进行反驳。” 苏白心里默念,接着开口:“审判长,诉讼方暂时没有什么要补充的。” 咚! “诉讼方不进行补充,那么现在请被告方王媛以及王媛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 “被告方,开始吧。” 面对审判长让被告方进行发言。 王媛的心里面有一些着急,不由自主的将求助目光投向了自己的父母。 从立案她被带走开始,她的心里面就一直有些着急。 心里也从一开始的无所谓态度,到现在的紧张。 过失致人死亡? 她只是没有出庭给谢景梅当证人,就被控告过失致人死亡? 人不是她杀的! 虽然说心里面有些紧张,可是她也一直坚持着自己无罪。 不过.… 伴随着检方刚才在庭审场上的描述。 王媛心里面很清楚,这些检方都没有说错。 她也意识到了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法律不太懂的她,只能求助于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父母请来的律师。 留意到王媛的情况,王满华和徐丽两个人也将目光看向了魏浩。 “魏律师.…” 徐丽小声开口。 她就王媛一个独生女,从小非常疼爱,肯定是不愿意看着自己的女儿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的。 魏浩点了点头,并没有看徐丽,只是示意自己知道了。 这个案件.… 检方的陈述主要依照的是预见和因果之间的关系。 只需要从这方面进行反驳的话,就没有什么其他的大问题。 理清思路。 魏浩开始做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其中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第一点,王媛的确是了解到了吴国兴携带凶器。” “在同一时间,也得知了方智慧将会要回来的情况。” “并求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离走。” “基于以上来看,王媛的确有着一定的过失行为。” “可是具体的情况需要带入具体的法律情景当中。” “依照王媛的主观因素来讲,她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携带凶器,有意伤害她。” “但是.….” “在王媛的想法当中,是吴国兴会伤害她。” “而不是吴国兴会伤害方智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王媛来说,让方智慧劝离吴国兴,离开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同时,王媛也没有料想到,吴国兴竟然真的敢杀人。” “.…也就是说王媛对于吴国兴杀害方智慧的行为并不称得上是能够预见。” “既然不能够预见,那么就没有对方智慧进行提醒的必要。” “第二个,就是检方控告的,吴国兴实施犯罪过程的整个发生过程。” “我方依旧保持原有观点:在这个过程中,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闭不开门的主要因素是因为避免吴国兴伤害到自己,采用了一种避险的方式。” “这种保护自身的避险方式,在主观和客观上面都没有任何的错误吧?” “因为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而方智慧是在门外,打开门,让吴国兴进来,对王媛造成伤害是有非常大的概率的。” “在王媛的主观上,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没有什么太大的仇恨和矛盾点,所以想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了,这一点主观因素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 “王媛在主观上面认为,不存在因为方智慧劝离吴国兴,而导致吴国兴刑事犯罪行为。” “即,同样不能预见吴国兴会进行犯罪的行为。” “另外。” “在医学上,有一种情况叫做应激反应,也就是说王媛在得知了门外发生的具体情况的时候,一时之间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导致了其行动产生了一定的不客观不理智。” “犯罪十分钟后,也不能代表着吴国兴离开了出租屋门口,所以不开门,对于王媛来说,依旧是一种避险的情况。”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王媛并没有造成过失致方智慧死亡。” “审判长,我方的陈述完毕。” 魏浩的陈述很简单,就是针对检方提出来的种种客观事实,从王媛的主观行为上进行出发,前去反驳。 从而促使对方提出来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性内容不成立。 实际上。 从当事人的主观上面进行出发论据的话,没有任何的问题。 毕竟当事人的主观都是向着自己有利的一面。 所以在这种论述中,需要以客观的角度来去攻击对方。 苏白在听完魏浩的陈述后,笑了笑。 如果从王媛的主观。 的确是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你光讲主观,不讲客观是吧? 从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说的话。 那么.… 王媛的行为则是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因为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从客观的角度来讲。 有三点: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这三点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因素。 王媛都达成了条件。 再继续嘴硬答辩的话,就不礼貌了。 接下来的答辩点,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基本上来说,没有什么问题。 刚才王凯的陈述也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的。 不过只是表达的并不清楚。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对于刚才双方答辩进行总结。 PS:求月票~ 第181章 检方:大意了,早知道申请个十年有期徒刑了 审判台。 审判长席位上。 周广宇对于王凯和魏浩两个人的答辩诉讼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两个人辩论的主体。 都是针对有无过失来进行的辩诉。 其中的关键内容整理完成。 周广宇敲响法槌:“关于在吴国兴行使犯罪行为时,王媛是否达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检方和被告方,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陈述。” “诉讼方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内容...?” 苏白举手示意:“有的审判长。” “审判长,我方需要对于检方提出来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并陈述客观事实。” 咚咚! “那么你方开始进行补充吧。” “不过需要记住,必须要依据客观的实施条件,不能经过你方认定的主观来推断客观条件。”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了点头,将刚才记录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材料放在自己面前的桌子上。 开始陈述。 “我方的观点和检方的观点一样,认为王媛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并且我方对于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提出来的论述,不认定,申请驳回。” “以下是我方的陈述补充和陈述观点。” “根据检方的陈述。” “其中有一段陈述的是王媛担心吴国兴会对她自己造成伤害,将方智慧丢在出租屋外独自面对吴国兴.…” “这一点是有着事实依据所支撑的。” “根据这一点。” “很明显,王媛知道吴国兴的犯罪意图。” “既然王媛知道吴国兴的犯罪意图,那么为什么要将方智慧丢在出租屋外面,独自面对具有犯罪意图的吴国兴?”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是,王媛并不认为吴国兴真的敢杀人以及从心里面认定吴国兴是过来找自己的。” “这些,都是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解释的王媛的主观因素。” “那么从客观因素来看呢?” “首先有一点儿,那就是根据检方和执法方提供的证据表明。” “吴国兴已经出现在了王媛和方智慧的出租屋门口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这个时候,方智慧还没有回来。 并且对着出租屋的房门进行过猛烈的敲击,辱骂,爆发过具有犯罪行为的意向。” “展露出来了施暴的倾向。” “在这七八分钟的时间内,王媛和方智慧进行过聊天,王媛在心里面明知道有危险,可是为什么当时不在聊天的过程中,将情况说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人的想法肯定是告诉自己的室友或者朋友具体的情况吧?” “并且,王媛提起过要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 “方智慧和吴国兴两个人不熟,王媛为什么一定认为吴国兴这种暴怒的性格,和实施犯罪的意图,不会针对方智慧进行犯罪行为呢?” “王媛为什么会不第一时间通知方智慧出租屋外的这种情况?” “显然,王媛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思维模式。” “通过以上的客观行为和异常的举动,那是不是可以进行推断当时王媛在出租屋内的心理路程?” “代入一下。” “是不是王媛在出租屋内,面对吴国兴的威胁没有好的办法,所以想让方智慧过来解决,最好是把吴国兴劝走。” “但是又不将目前的情况告诉方智慧,担心方智慧也会害怕,所以就模糊了当时的情况。” “出于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王媛认为,她自己在出租屋内很安全,而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险,和她没有任何关系。” “她不在乎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险.…” “王媛的性格就是这样,不顾及他人的感受,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这一点通过王媛身边朋友的口述,以及谢景梅和执法方想让王媛出庭做证人,而王媛直接拒绝就可以看出。” “所以基于这种性格和王媛的做法,这可能才是王媛真正的主观想法,其他的说辞,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而进行的陈述。” “另外.…” “被告方诉讼律师所描述的内容全部是从王媛的主观上面进行描述,并没有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陈述。”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三个客观因素。” “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全部都符合,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没有意见吧?” 魏浩微微皱了皱眉,这一点没有什么其他辩诉的必要。 因为根据证据和吴国兴的口供,经过验证,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的确全部符合。 “没有意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 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你说的算? 你天天拿一个主观来说事是为什么? 你之所以拿主观来说事,而不拿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进行陈述。 还不是因为你知道,从客观角度来讲的话,这场诉讼王媛肯定会败诉。 所以一直从王媛的主观因素上面去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事实上,只讲主观而不讲客观事实,那就是在耍流氓。 主观,是通过客观的实施条件去论证的,而不是你说我的主观是什么我的主观就是什么。 如果审判长通过你的陈述,认定你说的主观是什么,主观就是什么,不通过客观因素进行论证,那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面对魏浩的话,苏白懒得反驳,而是继续进行补充陈述。 “根据客观角度中的第三点来论述:” “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之间有没有相对应的因果关系。” “首先,方智慧的死亡是由于王媛当时的男友吴国兴而造成的直接因素。” “在案发前。” “王媛知道在那种情况下吴国兴有想要施暴的可能性,依旧让方智慧对吴国兴进行劝阻,并且不告知方智慧当时的情况,属于隐瞒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王媛应不应该对方智慧的死亡负责?”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如果当时王媛通知了方智慧,将相关的情况告诉方智慧的话,那么方智慧还会不会接受王媛的请求?” “是不是有一定几率不会?” “如果告知了方智慧,方智慧还接受了,那么,王媛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方智慧默认了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意外情况或者是默认了自己的行为由自己承担。” “可是王媛这种情况明显属于隐瞒,属于故意不告知,造成了方智慧身亡的结果,产生了刑法上的因果。” “即,对于方智慧的死亡,王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同时。” “我方还有几个很重要的问题,想要提出来并针对被告方当事人和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询问。” “第一:王媛在明知道吴国兴有犯罪行为和意图的时候。” “为什么不报警?” “为什么第一时间联系的是方智慧,而不是告诉执法方,通知执法人员过来处理这种复杂的情况?

相关推荐: 朕甚是心累   赖上无良痞公主   全能透视   全球觉醒:从觉醒虚空恐惧开始   渣攻就不能纯爱了   元卿凌楚王   万事屋的顽皮天师   龙尸美人   [日韩同人]被迫营业   密云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