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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不理解,但也意识到了审判长的倾向性。 不过目前这个询问是指向方如风的。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方如风略显有些紧张,但还是开口道: “我搜索的目的是因为我当时很生气。” “我在外面工作,可是谢婷婷却在家里出轨,这是个男人都忍受不了的事情!” “对于这种事情,谁不愤怒?” “所以我就在想,谢婷婷在家出轨,而且还是在我们买了不到一年的新房当中。” “我应该怎么办?我当时真的很痛苦,是个男人都接受不了这种结果!” “然后我就到网上搜了,老婆出轨了怎么办,还有如果杀了老婆和小三会不会判死刑…” 这时候林凤如又继续开口追问: “你上网搜老婆出轨了怎么办,是出于你理性的考虑。” “可是你为什么要搜杀了老婆和小三会不会判死刑?” “在这个过程当中,你是不是出于对于谢婷婷和出轨之人的恨意,有想过杀了他们的想法?” 方如风朝着苏白的方向看了一眼,点头: “嗯,我的确有过杀了他们的想法。” “出了这种事情,除了圣人之外,谁不会想?” “是个人都忍受不了这种情况。” “我觉得我有这种想法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不过这个想法只是在当时我很愤怒的情况下有的,所以在网上进行了搜索。” “等我冷静下来,回过头一想到我爸妈,我这个想法就没了。” “因为我爸妈就我一个孩子,如果我因为杀人犯死刑。” “我爸妈就没人照顾了,考虑到这一点,我后面就没有了想法。” “你说你后面是没有了这种想法,那这种情况是在什么时间没有的呢?” “是在谢婷婷报警以后,还是在谢婷婷报警以前?” 方如风纠结:“这个.…是报警之前吧。” “报警之前?这个不对吧,你的搜索时间记录和谢婷婷的报警立案记录不相符合。” “明显是在报警之后才没有的这种想法,对这个问题,你为什么要撒谎?” 面对方如风的回答,林凤如开口质疑。 面对林凤如的质问,方如风不知道该怎么回。 而在这时候,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关于这一点我有话要说。” 林如风扭过头:“上述方委托律师有什么要陈述的?” “针对谢婷婷报警之前还是报警之后,这一点询问我的委托人有任何的意义吗?” “况且我的委托人怎么可能知道是在报警前还是在报警后!” “当时谢婷婷已经离开了家,不在方如风的身边,方如风当然也不知道谢婷婷什么时候报的警。”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他根本回答不了!只能凭借一个大概来进行回答。”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撒谎,而是审判长你的提问明显出现了逻辑性的错误。” “我想请审判长不要再继续追问下去,这种逻辑性的错误,不应该在庭审上发生。” “如果再继续追问下去,出现类似情况,那么我对于本次庭审审判长的专业程度进行质疑!” 苏白直接打断了林凤如的询问。 依照着审判长现在的倾向和询问,完全是想要往方如风的口供上进行引导。 这个对于这件事情.…必须进行打断。 对苏白突然开口打断询问,林凤如的脸上只是闪过了一丝不悦,不过也没有继续询问下去。 而是沉默着,对刚才的询问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刚才她的询问,只想证实着一点,那就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报警前后,预示着第四条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 这也是她刚才一直追问的主要原因。 只是追问的有点迅速,没有考虑到,刚才苏白提出来的说法。 大约过了一分钟的时间,林凤如才继续开口: “根据刚才方如风对于所提问问题的回答。” “已经表明了方如风的确有着犯罪的意图,这一点上诉方没有任何异议吧?” 苏白:“我方没有任何的异议。” “好的。” “那么现在针对方如风,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进行判定。” 面对审判长的开口,在庭审场上的各方都陷入到了沉思当中。 猜测会怎么进行判定。 因为什么? 因为这一点只要进行了判定。 那么关于方如风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就已经有了结果。 徐霞望着审判台席位,对于这一次的判定结果。 徐霞心里面没有太紧张。 为什么? 因为同为女性,她能够从审判长的做法中。 看的出来审判长对于方如风的行为是认定为犯罪预备的。 和徐霞想象的一样,林凤如开始宣布判定: “对方如风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 “合议庭作出以下的判定:” “方如风在得知谢婷婷出轨以后,与谢婷婷发生了争吵。”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两人明显出现了感情的裂缝。” “并且方如风对于谢婷婷表达出了强烈的不满,扬言要杀害谢婷婷。” “在这种情况下谢婷婷离开了两人的新家。” “之后在当晚方如风搜索杀人会不会被判死刑,表现出主观的杀人意愿和杀人意图。” “在结合着现实情景——方如风被戴绿帽子,很容易会出现激进的情绪,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基于以上,判定方如风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动。” “对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无异议?” ??? 有无异议? 判定?! 判定个锤子! 刚才苏白已经陈述了很多遍。 客观事实犯罪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某些行为。 搜索出轨了怎么办,还有杀了人会不会判死刑,是对于犯罪的心理主观。 说白了,方如风想杀人,他是想杀! 但是这是主观行为,而不是客观行为! 主观就是主要观念,客观就是客观事实。 方如风搜索了就等于他去做这件事情了吗? 并没有! 审判长这是在判什么?瞎几把判定是吧?! 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不认同这个判定!” 林凤如:“给出你方的理由。” “我方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我认为审判长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的条文解释。” 林凤如皱眉:“上诉人委托律师能不能详细描述一下为什么不符合法律的条文解释?” 苏白:“在刚才的答辩中,我方已经反复的提及过了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指的是实施了相应的行动。” “而检方提供的证据只能够证明我方有这种主观意识,并没有客观事实条件。” “没有客观事实条件,就不能够认定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预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认为审判长的判定合理。” “所以我方申请审判长能够撤销对于我方的判定。” 这个时候,林凤如只是简单的听取,点了点头,开口问了句: “上诉方的表述我能够理解,上诉方的观点是认为——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没有去从客观条件去预备故意杀人这件事情。” “对吗?” 苏白:“对的审判长。” 林凤如继续开口:“可是上诉方有没有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 “根据谢婷婷的报警时间,由于反应迅速。” “所以在方如风还没有去从客观预备的时候就已经被阻止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是由于谢婷婷报警的因素,导致了方如风没有来得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所以造成了这个结果。” “那么再回到原点,方如风有没有可能会继续搜索怎么杀害谢婷婷?” “有没有可能性去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方如风来说,谢婷婷出轨了,那么她就是一个非常可恨的人。” “他在特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有着想要杀掉谢婷婷和出轨另一方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是没有来得及准备,就已经被控告了。” “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进行判决没有问题。” “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这逻辑思维.…苏白一时之间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虚空索敌是吧? 这是相关性的判定方法吗? 刚才林凤如的表达只有一个观点—— 在这个案子当中,方如风之所以没有在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动。 主要是因为谢婷婷及时报警了,让方如风没有时间准备犯罪预备行动。 而从另一边,方如风对谢婷婷说想要杀了她,以及在网站上搜索杀两人会不会判死刑。 表明了方如风有杀人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意图。 只是还没有开始就被终止了。 按照这种情况也应该判犯罪预备。 这就是审判长的逻辑。 苏白只能说一句狗屁逻辑! 这种逻辑只是从审判长的角度,以及从相关的情景代入方面进行出发判定。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不依照证据来判定的,说实话,苏白子从冤假错案上见到过。 再有就是从一些枉法裁判中见到过,这个案子,还是头一次见。 因为什么? 因为在以往的枉法裁判中,经常会出现审判长硬判的情况。 可是在这场庭审中,审判长给你机会让你解释。 好,等你解释完了,审判长又按照自己的逻辑来给你解释。 让你解释完然后来给你解释相关逻辑。 ??? 苏白不是很理解这种行为,但是这个判定肯定是需要驳回的。 毕竟按照林凤如的逻辑来讲,这完全是用虚空证据来给方如风判罪! 能判吗? 肯定不能判! 这已经是再审案件了,如果再判,那只能让最高检来指定案件判决。 到时候浪费了时间,说不定已经离婚,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一重大的损伤。 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抗议!” “我方不同意驳回我方意见!” “我方要的只是判定的证据,而不是法定情理!” “在刑事判决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判决需要依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没有客观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刚才审判长的陈述有证据吗?” “审判长的判定和驳回,只是依照着审判长认为的法理观点!” “可实际证据呢?” “实际证据就是审判长在后续想象的,方如风会出现客观上的犯罪预备行为是嘛?” “就算是方如风,会在后续出现客观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 “可是那又能怎么样?” “现在没有证据,就不能够进行判定!” “如果按照审判长的这种做法,那么可能没有几个人不会被判有罪。” “审判长在庭审上具有审判权,可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的解释权利。” “我方希望审判长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对于该案件进行相关性的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法定的情景及其他可能性来进行判定。 在刑事诉讼当中,应当依照相关证据。” “以上是我方的抗议!” .…. 苏白在抗议后,抬头看向正在眉头紧皱的林凤如。 .…. PS:求求月票~ 第324章 当庭解除委托!去最高检讨说法(小劲爆) 审判台席位上。 林凤如在注意到苏白的目光后,眉头更皱几分。 在刚刚,她已经和苏白详细的解释了,为什么要这么判定的原因。 可是.… 对方依旧揪着这一个观点。 说实话,在审判场上,审判长有着绝对的判决。 可以依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进行判定。 至少在这个案子当中,林凤如并不认为自己的法律解释和判定有任何的问题。 在法律解释当中有些时候没有必要去依照着条框去进行判。 再者。 同为女性,她能够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去考虑这个案子该怎么样去进行判决。 一个家庭,女人出轨了,作为男方肯定是忍受不了。 有种种轨迹证实,男方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以犯罪预备罪,进行处理这件事情。 有问题吗?至少在她看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至于苏白所说的客观事实证据,在她刚才的解释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可以用“搜索内容”来作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苏白的抗议,林凤如直接忽视,继续开口: “关于上诉人方如风的相关判定已经完成,现在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法庭陈述,直接就是相当于在表明,对于刑期的判定。 确定判定量刑时间。 可是苏白本身就对这个案子原有的判定不满,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继续抗议。” “我方再次表明,我方不认同对于我方当事人的相关判定。” “请求审判长能够从方如风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从方如风的角度来讲,他做错什么了呢?” “什么都没有做错!” “只是一次冲动的脱口而出的行为,导致了现在被提起公诉。” “站在我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他是否愿意这么被进行判决吗?” “这种判决又是否合理呢?” “所以我想请审判长能够多站在我方的角度去思考这个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 “谢谢.…” 对于苏白多次提出抗议,林凤如心里面也闪过了一丝的不耐烦。 苏白说这话是什么意思? 是说她没有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判决这个案子? 还是说.…她刻意的去倾向于谢婷婷? 林凤如没有回答苏白的问题,平静开口: “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的多次抗议,我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解释。” “既然上诉方委托律师继续提出抗议,那么现在进行休庭。” “等到合议庭商讨出相应结果后,给予相关判定!” “休庭!” 法槌落下,进入休庭阶段。 等到合议庭离席后。 受害方席位上的谢婷婷和其委托律师徐霞,心里面是最高兴。 通过目前现在的阶段,审判长是倾向于她们这一方的。 既然现在是倾向他们这一方的,就算是合议庭进行合议了。 那么最主要的还是要倾向于审判长的判定。 稳了! 在徐霞看来,这个案子最终也就是判方如风一个缓刑。 判缓刑.…那么也是证明了方如风有罪的,就算是减轻刑罚。 但是根据方如风的犯罪动机以及判定有罪的主观条件。 离婚官司就绝对能打赢! 更稳了! 徐霞表情轻松的看着谢婷婷:“这场官司咱们也是稳赢的。” “谢谢徐律师了,如果不是徐律师这么帮我.…我可能还在这场婚姻当中脱身不了。” 徐霞笑着开口:“不是说我这么帮你,而是咱们根据实事求是来。” “你看吴检察对于这个罪名的认定条件都没有太大的反驳。” “这说明这个案子就应该是方如风有罪。” 说完,徐霞还朝着上诉方委托律师苏白的方向看了一眼。 大律师? 大律师在庭审场上还是要听审判长的。 苏白:.…. ??? 行行行,这么搞是吧? 这不是逼人犯罪吗? 原本方如风应该判决一个无罪。 可是如果判了有罪。 那么谢婷婷以此拿到大部分财产。 从现在的角度来看,方如风就算是判了能判多久? 等他出来以后,会不会对谢婷婷怀恨在心,会不会觉得谢婷婷联合出轨的人来谋夺他家的财产? 这么一来方如风的整个人生都毁了,有没有可能会做出真的犯罪行为? 有可能!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完全可能影响一个人的正常思维。 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说实话.…从审判员的角度来出发,这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现在就是需要看合议庭对于这个案子,是怎么认定的。 .…. 合议庭商讨室内。 本次组成合议庭成员的除了林凤如,还有一名女性审判员和一名男性审判员。 林凤如首先对这个案子在刚才的答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这个案子我的观点很简单,就是商讨一下上网搜索的线索证据能不能作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动。” “我想听一下你们两个人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另一名女审判员开口:“这个案子咱们之前不是已经进行过商讨吗?我觉得判个缓刑就好。” “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讲,这个案子的确存在着犯罪预备的风险。” “至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证据。” “其实将搜索和一开始方如风的表态结合在一起,完全可以当做证据来进行判决了。” “这一点没有什么好继续商讨的吧?” 在那名女审判员回答完后,一旁久不出声的男审判员开口反驳: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 “审判长,我是不赞同这个观点的。” 林凤如:“说说怎么不赞同这个观点?” 男审判员继续开口:“我知道审判长的想法,是站在预观的角度。” “可是在现实中没有发生的,怎么能依照预见进行判决?” “这样子进行判决很容易造成判决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再有。” “我觉得这个案件通过上诉人委托律师的陈述,已经表达出来方如风的无罪观点。” “如果站在方如风的角度来讲,只是进行了搜索和出言,说自己想杀人,就被判罪那么太过分。” “试想一下,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点就被判有罪,那么把法律当成什么了?” 另一边女审判员爆发出尖锐的声音: “你说站在方如风的角度,那如果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呢?” “谢婷婷才是受害人!” “咱们要做的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明白吗?” 男审判员反问:“可是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方如风是受害人呢?” “现实不是!现实谢婷婷就是受害人!” “没有如果!” “你说对不对?!” 女审判员伸着头开口。 男审判员:.…. 各个角度都让你说了,那我还说什么? 我完全没必要说了。 “对对对,你说的对。” 听到这话女审判员才满意的笑了笑。 见状,林凤如开口: “既然这样,那么就按照原本的情况进行判定吧,还是驳回上诉方的请求?” 女审判员:“嗯!” 男审判员在一旁沉默不语,没有说话。 .…. 休庭结束。 庭审再次开庭。 原本苏白以为这一次休庭进行商议会商议出来一个比较不错的结果。 可是没有想到,在合议庭进入庭审场内,继续宣布开庭的时候。 林凤如作为审判长开口:“合议庭经过刚才的商讨,决定维持原判定。” “现合议庭再次进行判定后。” “不允许上诉人再继续对此进行答辩和不允许上诉人在庭审上提出再次抗议!” “庭审继续!” 面对合议庭宣布的这种结果,苏白完全接受不了。 这合议的什么玩意儿? 在苏白看来,这一次的庭审。 说实话,自己并没有与合议庭有着什么样的冲突。 合议庭也算是能够听取上诉方,也就是他的意见。 但是听归听,该走的流程都走了,实际呢? 我听你说,然后我再进行商议,但是我就是不按照该有的案件进展去进行。 ??? 对于这种做法,苏白非常的不理解。 不让继续进行抗议? 能不抗议吗?肯定需要! 正当苏白准备举手示意的时候,林凤如已经预判了苏白的想法,当即敲响法锤: “上述方委托律师不得再继续提出抗议!” “如果上述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庭审不满,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是其他情形。” “对于这个案件合议庭有着相关的法律解释,不得反驳!” “庭审继续!” 提出抗诉? 行! 没有问题! 既然这场庭审下去,依旧会判决方如风有罪。 那干脆别审了! 苏白站起身,拍响桌面:“审判长不允许我方抗议可以,要求庭审继续也可以。 但是我方有权向最高检递交本次庭审的相关内容,申请法律解释!” 林凤如皱眉:“提交最高检也是这场庭审之后的事情。” “现在继续庭审!” 继续庭审? 庭审继续,那不是还需要继续申诉? 反反复复? 不可能! 苏白当即向方如风严肃开口:“请委托人当庭解除我的代理律师职务!” 方如风还没反应过来,又听到苏白继续重复: “请委托人当庭解除我的代理律师职务!” 方如风虽然不知道苏白这种做法是什么意思。 但心里清楚,苏律师肯定不会无缘无故这么做。 当即开口:“我觉得苏白对于该案件的答辩有出入,当庭解除与其委托律师费职务。” 听到方如风的话,苏白继续开口:“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要有相关的委托律师!” “现在庭审方如风没有委托律师,必须暂停审理!” “审判长,宣布暂停审理吧!” 苏白直视林凤如,林凤如严肃开口: “你这完全是钻法律规则的漏洞!” 钻漏洞? 法律这么制定,就说明在庭审上完全可以这么适用。 什么叫做钻法律的漏洞? 逃避法律的审判,这叫做钻法律的漏洞。 他现在是在钻法律的漏洞吗? 根本不是! 这只是迫不得已的规则而已。 就算是林凤如在庭审上质问,达不到继续庭审的标准程序。 那么也不得不依照相关规则,暂停审理! 最终,苏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暂停庭审。 走出法院,苏白微微皱眉:“走吧.…” 李雪珍开口询问:“苏律师.…咱们现在怎么办?” 怎么办?! 去最高检讨说法! TM的,他就不信这个案子翻不了案了! .…. PS:求求月票~ 第325章 最高检回应!无罪! 方如风的这个案子在庭审场上。 苏白一再强调了“搜索词汇问题”不属于客观事实。 至少不属于有着犯罪意图的准备事实。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愿意听取意见。 可是呢?结果呢? 审判长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去考虑这个案子。 怎么说呢.… 说是枉法裁判,有点算不上,因为到现在还没有宣判结果。 并且枉法裁判并不是说判错了,就等于枉法裁判。 需要在主观上有故意性。 目前以枉法裁判提交监察审查肯定不行。 但是事实情况是这个判决有问题! 包括相关的判定也有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了省高院,申请了再审的程序。 如果继续下去,那么只能向最高院,最高检提交相关申请。 从现在的结果来看,苏白只能向最高检讨要关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说法。 不然的话,后续的流程又是一大堆的麻烦事情。 不过话说回来。 刚才苏白在庭审上直接让方如风解除了他的委托律师身份。 这一点按照林凤如的说法,的确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但是法律在制定这一点的时候。 早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解除委托律师的身份是由当事人所决定的。 并且不能多次解除,如果二次解除,法院方面就可以指派援助律师。 或者是以相关条例拒绝。 并且当事人也涉及到了,故意阻挠庭审秩序。 当然,在法律的解释中,故意分为主观性,客观性等一系列条件。 第一次可以说是主观性的,对这个案件有问题。 可是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继续,那么很明显,从客观的事实上来讲,多次已经等同了“故意”。 再有就是,除非是特殊情况。 一般没有律师会在庭审上当庭要求委托人解除自己的律师委托人身份。 当然,在庭审上直接解除律师委托人的身份证,也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只能说是一种策略和应急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判决有任何影响。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 望着李雪珍,苏白开口: “先去举报,再回律所,准备把这个案子提交到最高检和最高院申请指导。” “后面的话再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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