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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章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 “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于那些并发症,那些潜在的危害,面对死亡这些重要吗?” “这些并不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盗版药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身要承担一定的吃药风险,但是能够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刚才我方出庭的证人所描述的那样。” “她不知道正版药好吗?” “知道!” “可是吃得起吗?” “吃不起。” “是盗版药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他们难道不想要吃正版药吗?那药假不假他们不知道吗?” “在他们看来,能够缓解他们病情,能够让他们活下去的,这就是“正版”药。” “至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潜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卖的药品作用大于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讲,已经掩盖了其潜在的危害性。” “并不能够构成危害购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体说下来,只有简单的一句话—— 吃盗版药,活下去,不吃盗版药,活不起。 怎么选? 你让那些病友们怎么选?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面对潜在的危害性,他们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么潜在危害性,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不值一提。 说到底! 关于这点的陈述还是一个道理,吃不起正版药! 至于潜在的危害性算什么,在生命面前什么都算不上。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售卖盗版药,是危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吗? 根本不是!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么判定情节严重?! 这一点才是苏白刚才陈述内容中的核心点。 .…. PS:求求月票~ 第362章 事实认证,判定结果!证人当庭指责控告方。 在苏白的反驳陈述当中,主要表达的只有一个观点—— 情节是否严重,看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 表现危害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再有一点,潜在的危害属不属于造成情节严重的情况。 关于最后一点,显然,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潜在的危害性是属于什么? 是属于未来的可能性,是不具有客观事实的存在。 你现在在这里说潜在性,那未来什么可能性都会存在,你怎么能够保证其他可能性不存在? 所以说不具有客观事实的说辞,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许,不被认可,不被采纳的。 再有。 刚才苏白表述出的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了。 吃盗版药对于身体的危害完全可以掩盖过其潜在的危害。 并且又没有出现大规模或者是有人出现吃盗版药引起的重症情况。 怎么来判定情节严重? 凭借哪一点来判定情节严重? 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来进行判定。 一审进行判定那是在一开始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的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判定情节严重很正常。 可是现在二审已经驳回了,那么从这一个观点上来说,就不能够判定情节严重。 “总体来说.…问题不大。” 苏白在心里默念。 .…. 在各方陈述完相应的观点。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段清水从自己面前的材料中取出关于控告方和检方提交的证据。 依照材料来看。 目前检方和控告方提出来的材料均没有因为有人出现吃盗版药引起重症或者是死亡的情况。 在法律的意义上,的确是达不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不过.… 段清水看向上诉人席位:“关于刚才各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现在我想请问一下上诉人,你对于这款盗版药有没有什么了解?” “或者说你知不知道它的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 林勇作为上诉人,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微微点头。 “审判长.…” “我对这款盗版药有了解,也知道危害性。” “我是在国外了解到这款药的,因为当时我也患有慢性白血病.…” 似乎是想到了什么,林勇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我说的话有些长,因为我想把前因后果都说出来,这些可以在庭审上陈述吗?” “可以,刚才我询问你的问题,就是想了解一下你对这款药的看法以及了解的过程,你陈述吧。” 段清水开口,示意林勇继续陈述。 林勇听到后点点头,继续开口: “好的审判长。” “因为我也是慢性白血病患者,所以对于国外的一些特效药什么的也很关注。” “当时我在做外贸生意的时候就已经了解到了,在国外有不少的慢性白血病患者都在服用这款盗版药。” “并且听他们说,这款盗版药的效果很不错,和正版要没什么区别,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副作用。” “一开始我是不愿意服用盗版药,因为我家的经济条件可以购买正版药,心里面想着服用正版药还是好一些。” “可是后面因为家里的外贸出了点事情,那段时间缺少资金。” “买正版药的花销太大了,所以就想服用盗版药。” “一开始我也挺担心的,担心不像其他人说的那样,没什么太大的副作用,可是后面慢慢发现没有什么太大影响。” “然后就告诉了身边的病友。” “我一开始也是自己用,慢慢的用到放心了才敢介绍给自己身边的病友,要不然我也不敢拿着有缺陷的药去害人。” “我也怕因为给别人推荐药,代购药,让其他人出事。” “至于有没有什么危害,我询问过卖这个药的国外经销商。” “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除非是自己不爱惜自己身体,整天喝酒干嘛的。” “在代购药品的时候,我也将危害都告诉病友了,患过慢性白血病的病友都知道该怎么做,该怎么好好调养自己的身子。” “这个药我自己吃了两年多,代购了两年的时间,我没有听说过有任何一个人,因为这个药吃坏了自己的身子,出现了意外。” “这个药是有危害性,可是危害性并不大。” “这也是我选择代购的原因。” 林勇一五一十的把详细的情况都陈述了出来。 在陈述完毕后,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扭头看向证人席位。 “请问证人,上诉人所说的如实嘛?” 证人席位上三名证人纷纷开口: “林勇说的都是实话,我是从林勇手中购买盗版药的第一批人。” “我能证实他说的话。” “的确是他先用过之后觉得效果好才推荐给我们的,我们用过之后,身体上并没有什么危害。” “其实正版药委托律师说的危害,根本不存在,用了两年多,我和我的病友们根本就没有出现过什么其他情况。” “正版药不过是怕盗版要影响了他们的销量,故意胡说的,难道他们的药就没有危害吗?他们就不会造成其他的并发症吗?” “我们觉得林勇售卖的盗版药根本没有任何的危害,是救命药,不是害人药!” “正版药的委托律师完全就是在扯淡!” 第一名证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另外两名证人也开口表明观点 “.…药有没有用他们又没有服用过,我们作为病人,我们心里还不清楚吗?” “这完全是污蔑,是诬陷好人!” 证人席位上的三名证人开口,指责控告方。 控告方席位,方奇和张远两人面对证人的指责,一时之间陷入到了沉默当中,不知道该说什么。 这时候证人也在不停的发泄着情绪。 庭审场上,一时之间陷入到了混乱当中。 这时候段清水不得已敲响法槌。 “肃静.…” “对于证人的陈述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合议庭已经听取。” “请证人现在保持安静,不得再扰乱庭审秩序。” 咚咚咚! 法槌声音落下,三名证人这才没有再继续开口指责控告方。 庭审恢复了安静。 说实话.…对于这种情况段清水,完全可以认定证人扰乱庭审。 不过怎么说呢.…三名证人都是慢性白血病患者。 现在盗版药没了,心中有些愤怒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对于三名证人所做的做法,段清水表示能够理解。 庭审安静后,段清水对刚才的询问又进行了整理。 他刚才之所以会询问林勇和证人的表述。 主要是因为从刚才的答辩中认定情节是否属于严重的情况,这一点进行出发。 在刚才的陈述中,显然苏白占据着一定的答辩优势。 因为在客观的事实上,林勇所出售的盗版药并没有造成购买人员在身体上的危害。 按照苏白所陈述的,也的确缓解了慢性白血病人购买不起正版药的困境给予了他们活下去的希望。 从这一方面来讲,判定情节严重,的确不符合事实的客观条件。 再有就是,根据刚才林勇和其证人的表诉,能够看出。 林勇自身认为盗版药对于身体健康并无太大的伤害。 本身就在使用药物,才为病友人群进行代购。 在主观上认为盗版药对于人体没有太大的影响。 这也是判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点。 这些都已经事实清楚后,那么剩下的就简单了。 基于以上情况,那么情节能判严重吗? 肯定不能判情节严重! 敲响法槌。 针对这一个讨论的问题,段清水开口询问: “请问控告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张远沉默了数秒。 对于林勇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相关判定,答辩到这里.… 说实话,他已经没有什么继续要陈述的了。 陈述的再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作为相应的基础进行控告。 只能通过先前的答辩内容,让审判长进行判定,说再多也没有任何的意义。 想到这一点,张远开口:“审判长.…我方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 “好的。” 段清水点了点头: “既然各方都已经没有其他想要继续辩诉的,那么针对这一点,开始进行判定。” “根据上诉方的上诉申请,认为一审判决对犯罪嫌疑人林勇,判定售卖假药情节的认定程度上,有一定的不合理,以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上诉方提出的上诉申请以及上诉答辩和相关的事实证据。” “林勇售卖盗版药的主观目的是在于帮助他人。” “并且在此过程当中,盗版药的成分中并不存在着危害他人生命的成分。” “盗版药对于使用本药的人群,有着一定压制病情的效果,其作用远远大于危害性。” “.….” 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时,控告方席位上,方奇和张远心里面一咯噔。 根据现在的描述,看来关于林勇判定是否情节严重.…是要否认一审判定结果了。 方奇和张远对视了一眼,没有说话,又将目光看向了审判台席位。 听着审判长继续开口判定: “林勇所进行的代购盗版药行为。” “从危害身体健康的角度而言,并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 “另一边,从销售人群和销售金额以及销售次数的情况。” “由于林勇的主观目的是在于帮助他人缓解病情,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代购售卖情况。”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林勇售卖盗版药品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以上法院作出的判定,各方还有没有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肯定是没有异议啊! 这一判定已经认定了,林勇售卖盗版药品情节较轻的情况。 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当即表示:“我方无异议。” 公诉人在刚才的表述中已经表述出了自己的观点。 那就是一切都依照着审判长的判定来进行。 所以面对审判长的判定,公诉人也当即表示没有任何的异议。 控告方席位上的方奇和张远虽然想要表达有异议。 可是怎么表达呢? 要客观事实,没有客观事实,要其他证据,没有其他证据。 无奈之下也只能表达出了没有异议。 咚咚! 伴随着法锤落下和审判长开口: “既然各方没有异议,那么只判定成立。” 最麻烦的一个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问题,解决了! 呼.…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接下来的事情就简单很多了。 判定情节不严重,那么在刑期上面的上限将会被锁死。 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关于林勇的刑期也会大幅度减弱。 至于剩下的庭审内容.… 说实话.…没有过多的辩诉,只需要进行法庭陈述,关于林勇的判决结果就会出来。 不过话说回来.…在法庭陈述方面,苏白也已经准备好了陈述内容。 现在只等着审判长宣布进入下一个庭审环节了。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宣布进入下一个陈述环节。 .…. PS:求求月票~ 第363章 数罪并罚,提出异议?不判,法院也不可能判! 经过刚才对于情节的轻重判定结束。 审判台席位上。 段清水作为审判长,继续就本案相关的事项进行总结。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判定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代购 以及判定代购销售盗版药两年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假药情节严重。 根据段清水的看法,这个案子已经相当于推翻了一审的某些相关判定。 等同于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相关事项,该判定的已经判定完成。 出于刚才的两项判定,已经可以进行刑期的大致讨论了。 关于刑期,除了从判定的事实结果来看,还要从相关的法理以及法情上来看。 因为有些案子的判决,从罪名上来看,有着极其大的上限和下限。 再有一点就是,对于罪名的相应罪行刑期而言,审判长的裁定量很大。 这也是法庭陈述的关键作用,用法庭陈述来影响审判长,对于该案件的相应刑期判决。 这个案件进行到这一步,完全可以进行法庭陈述了。 段清水在心中默念,对于整个案件的答辩节奏进行了一定的把握。 咚咚! 法锤敲响。 正在段清水敲响法锤,准备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时。 这时候控告方席位上的张远突然举手示意,表示有其他问题。 “审判长.…” “关于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我方有异议。” 段清水看向张远:“控告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案的相关流程还有什么异议?” 张远继续开口:“我方认为现在进行法庭陈述还过早,因为在一审判定中还有一个关键的点并没有进行讨论。” “那就是走私罪和贩卖假药罪两者是并罚的情况。”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之下,我方认为在刑期上应该对于林勇进行着重的刑期处罚。” 张远说完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段清水在听到张远的这一番陈述后,微微皱了皱眉。 对于这一点,他不是没有考虑到。 而是心里面已经对于两罪并罚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判定。 但是在张远提出来后.…这个问题是已经摆在了明面上。 段清水看向张远:“那么对于数罪并罚,控告方有着什么样的考量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数额与量级应当与偷税漏税放在一起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中涉及到的情况,林勇已经涉及到了走私偷税漏税的情况。” “那么应当与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对林勇进行判罚。” “又考虑到其贩卖假药的情景,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张远开口后,庭审场上,首先坐不住的是证人席位。 啥玩意儿? 他们虽然不懂法,但是也非常的清楚,这是让林勇往重了上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不是判的更重了吗? 要不是一旁的法警在一旁站着,第一名证人直接就要开口骂娘了。 合着刚才判定那么多白判定了是吧? 现在又说考虑到走私贩卖假药偷税漏税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要比刚才的情景更加严重了吧?! 在面对张远的开口后,苏白也微微皱了皱眉。 贩卖假药与走私,说实话.…走私罪的判定刑期很大。 走私应缴纳税额在15万以上,50万以下,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万以上,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时,主要是以贩卖假药的情况进行判决,并没有提到走私罪的量刑。 因为走私罪和贩卖假药并不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行进行的择一重罚。 而是以贩卖假药和走私的情景来进行并行判罚。 在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情况。 那就是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的情况很简单,就是触犯了多种罪名被刑处罚。 择一重罚和数罪并罚,有着类似的情况。 但是择一重罚是属于做出了这种行为,产生了多种罪名,从而选择最重的刑法罪名进行处罚。 现在控告方忽然提出来数罪并罚并且以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进行相关的判定,显然是想要对林勇进行判重。 甚至抛开了一审的判罚结果。 要知道,在一审的时候都没有提及到走私罪税额的这一情况。 说实话.…控告方这明显是在想办法让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实上,还是那句话,一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 都达不成犯罪的主要条件。 控告方提出来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 这是苏白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接下来的答辩和其他情况。 总之.… 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 .…. 与此同时。 在公开审理的法庭直播间内。 同样出现了疑惑:“不是,审判长不是已经要求进行法庭陈述了吗?这控告方是在闹什么幺蛾子?” “要求数罪并罚,以走私罪作为主要的判刑依据?” “TM的!” “谁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万以上的税额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这么算的话,两年时间林勇走私了多少经营额?” “不过话说回来他没有利润的话应该不交税吧?” “如果交税的话,有没有人能够说一说大概交多少税判多少年啊?” “对于这个情况不清楚,但是关于税罪这方面没有利润的话,也需要交一个税。” “但主要是企业税,林勇怎么说呢.…他主要是一个代购的行为进行售卖,又没有牟利,怎么会判定数额较大?” “一审案件当中,提到的走私罪这个情况,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观点。” “可是现在二审法院已经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了,说实话这个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销提起公诉。” “对的,我赞同以上的观点,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判处了两个罪,一个是走私,一个是销售假药。” “可是在二审法院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说实话都不成立。” “不是我说别的.…我感觉是控告方,是故意进行的控告,要不是控告方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都不会提起公诉。” “很有可能会以情节轻微撤销起诉。” “是吧是吧.…其实我也有这种感觉,主要是控告方紧咬着这个事情不放,要不然,我觉得检方很有可能会不起诉。” “.….” 法评直播间不少人议论纷纷。 与此同时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苏白: “上诉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有关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么想法?”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也根本不会! 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直接开口: “关于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对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义,处罚并不严重。” “根据这一点,驳回控告方刚才提出的诉讼申请。” 在段清水敲响法槌后,张远立即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要提出抗议。” “虽然说林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来进行的走私行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销售额。” “从这一方面来讲,不应该以此来进行界定吗?” “所以对于刚才审判长驳回我方的请求,我方进行抗议!” 段清水:.…. 苏白:.…. 抗议? 刚才审判长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还有什么好抗议的? 审判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行反驳。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进行判定。 还抗议,抗议什么? 抗议一开始的判定吗? 对于张远的行为,段清水和苏白算是看出来了。 最后的这种抗议行为是在表示自己的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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