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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娟16次,李冰13次。” “可是对于以上受害人的口供,夏明远进行了否认。” “以上是检方所表达的客观情况。” 公诉人这一次的陈述,只是客观的陈述了情况。 并没有表明任何观点。 只是将事实说明清楚。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又让受害人方进行相关的陈述。 “对于以上客观上的事实,以及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 “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 受害人席位上。 不仅有三名受害人女学生,还有其委托律师王琴。 王琴抬头看了一眼对面的律师,她知道苏白,南都来的大律师。 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说实话,这场案件对上这么一名大律师,有一定的压力。 不过在调整完情绪,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王琴开口进行表述: “审判长,对于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 “受害人是百川县一高中学的高二学生,在学校内的事迹暂时不论。” “单从这个案子的角度出发,受害人所表述的内容是——” “夏明远在借助某些“借口”,对受害人进行了猥亵和骚扰。” “存不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明远,故意利用我方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由于受害人所违反的校规比较多,所以夏明远借此机会,对于三人进行猥亵和骚扰?” “有可能!”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三名受害人,都属于未成年,还在学校,相对来说比较单纯。” “从口供而言,具有较大的真实性。” “尤其是三人的口供以及描述相差不大,从这一点来说,我方倾向于判定夏明远的确有犯罪的行为。”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表述。” 对于王琴的表述,苏白不能说不赞同。 从怀疑的角度来讲,的确存在着这种可能性。 但是也只是从怀疑的角度来讲。 说白了,对方的观点就是,夏明远是故意借着受害三人违反校规的机会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这种说法,如果有事实证据,完全合理。 可现实呢? 你不讲现实只讲怀疑,只从怀疑的角度来讲,那不妥妥的虚空吗? 苏白开口反驳:“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委托律师。” “你刚才陈述的观点,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基础吗?” 王琴开口:“有的,我方的观点来自于受害人三名女学生的口供。” “我方询问的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的情况是,除了三名受害人女学生的口供之外的直接证据。” “有吗?” “没有。” 王琴在回答完后,又补充道:“没有其他客观事实依据,主要是因为学校内管理比较严格。” “不能用录音或者是其他设备进行收集证据。” “再有一点,三名高二的女学生,可能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 “作为未成年的她们,可能在思想上还不够成熟,在主观观念上不够理性,这都是需要考虑到的问题。” “好的,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我方表示理解。” 苏白点头: “可是我方只想询问一个问题,三名高二的女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在口供方面不存在着说谎的可能性吗?” “在法律层面上,对刑事犯罪控告,都是依照着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的。” “在刚才的答辩中,你方和公诉人所陈述的内容。”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有着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受害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都是具有可能性。” “按照这种观点,我方也完全可以从有可能性的情况下来表明我方无罪的观点。” “因为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口供,我方并没有猥亵和骚扰被害人。”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受害人一方的观点不具有客观事实,申请驳回。” 面对苏白的陈述,王琴还想要说什么,但还没有说出口,法锤敲响。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将公诉人以及受害者一方的陈述观点听取后。 接着开始对三名受害人进行询问: “三名受害人,吴艳,何娟以及李冰。” “你们三人控告夏明远对你们实施猥亵和骚扰。” “你们所控告的猥亵,能不能够当庭具体的描述一下?” 受害人席位上,吴艳的表现显得很干脆利落:“能。” “那个夏明远就是借助着其他的理由,对我们进行处罚。” “每次对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他的手都会从肩膀那里不经意的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 “对于这一点,我们很反感,但是因为他是我们学校的教导主任,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生怕他给我们穿小鞋。” “还有.…我们说他骚扰,是因为学校里面还有其他的不好的学生。” “可是我们三个,是被夏明远叫到办公室内最多的学生。” “这难道不是骚扰吗?” “他说他没有讲一些什么不好的话,可是他明明就有。” “他的办公室是单独的,有时候会问我们喜不喜欢他这种男人,问我们有没有兴趣干嘛干嘛。” “.….” 吴艳的陈述非常的流利,并且从观点来讲,非常的清楚和清晰。 压根不像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所能表达出来的。 并且从主观意愿上,吴艳对于夏明远的行为陈述表现的非常具有恶意。 在吴艳表述完以后,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 “我想请问被害人一个问题。” “在你刚才的陈述当中,夏明远故意侵害你的隐私部位,以及经常把你叫到办公室来进行骚扰。” “可是你在当时为什么不选择报警?” “为什么不选择告诉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而是在被学校以违反校规校纪开除以后。” “决定对夏明远进行控告立案审查?” 吴艳稍微犹豫了几秒:“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我当时害怕,可是我被开除之后,我就不害怕了。” 你陈述的这么清晰,现在说你当时害怕? 这个角度根本站不住吧? 这个时候,审判谈席位上的蒋峰再次开口发问: “夏明远,根据受害人的陈述,陈述你在对受害人行为时,具有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夏明远摇头:“审判长,我绝对没有过这种行为。” “在我的认知里,我是绝对不会对学生做出这种事情来的。” “这完全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和我的尊严。” “嗯.…对于这些暂时不提,那你认为你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夏明远听到这个问题,陷入沉思。 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这个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我的记忆中,没有过这种情况。” “那么你怎么能够证实,没有这种情况?” “根据你刚才说的,你也说过了有可能会触碰到。” “那么你是不是触碰到了,但是在庭审上,因为受害人没有证据,所以你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触碰到.…” “你能不能用客观的事实证明一下,你没有触碰到受害人的隐私部位?” “或者说,你触碰到了,但不是故意的。” “你能不能拿出你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证据?” 在听到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苏白觉得这个问题还很正常。 因为在庭审上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需要深入的了解具体的情况。 可是最后几个问题是什么鬼? 让犯罪嫌疑人用客观事实证明来证明他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性!? 先是问有没有可能,存不存在不小心触碰到了。 然后再以这种情景套入进现实情况。 让夏明远自己证明自己无罪.… 所以绕来绕去,都是TM的,想要走个正常流程来判决夏明远有罪是吧?! .…. PS:求求月票~ 第350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 对于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连续几个问题。 说实话…. 太具有倾向性了。 基本上与一审时的判决以及卷宗上所记载的相关情况相差不大。 只不过在一审卷宗的记载上.… 当时庭审宣布判定的情况,要比本次二审直接的多。 面对审判长的数次倾向性提问,苏白直接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认为审判长的提问,并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审判长的提问,太过倾向于夏明远有罪。” “以上的几个问题,夏明远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审判长的有关提问。” .… 苏白直接开口,驳回了审判长的以上提问。 驳回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审判长在询问中具有倾向性,于法于理于情都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么他在庭审场上肯定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应的诉讼权益。 只不过面对苏白的驳回,庭审场上蒋峰表情上明显有些不悦。 随后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 “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 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 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 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 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 “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 “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 “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 “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 “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 “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 “对的,没有证据。” “好的。” 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有的。” “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 “申请通过。” 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 “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多次欺负他人。” “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 “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 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 “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PS:求求月票~ 第351章 不同角度的倾向性,审判长的观点,监察?不怕! 苏白直接拍桌子,连续质问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因为蒋峰在这个案子当中,具有太强烈的倾向性了。 完全不符合判决的合理性,也不符合公平公正法律判决的相关规定。 这个判定不仅不合理! 而且如果是公开审理,绝对会在法圈炸裂! 为什么会这么说? 因为在法圈当中,一般来说,审判长是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相关的判定。 如果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照相关的意见进行判决。 苏白接触过的案件不少,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说刑事。 各类大大小小的刑事都接触过。 怎么说呢,根据法定情景的判定,的确有。 但并不是在他出具完相关证据之后,还要依据法定情景来进行判定的。 现在审判长判定有罪,是依照法定情景。 依照什么法定情景? 明显是,想要判决夏明远有罪。 蒋峰刚才的判定可以明显的看出,有问题。 第一:蒋峰并没有采纳,刚才他提交的,从学校学生和老师的说法中侧面证实,吴艳等受害人的口供是虚假的。 这一个证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虽然现在还没有经过鉴定。 但是完全可以在庭后进行鉴定,然后再针对夏明远是否有罪进行判定。 直接拒绝采纳并且判定夏明远有猥亵和骚扰吴艳等受害者。 等同于说,并没有排除非法证据。 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说苏白,拿出了吴艳的口供,可能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况。 审判长也并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的排除。 其次.… 还是那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重证据,轻口供! 在他已经提出来这一问题后,审判长依旧按照自己的法定情景进行判决。 对于审判长的这个法定情景,苏白也很好奇。 他也很想知道这个法定情节是什么,依照的是什么法律条例。 能够不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 苏白直视着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此次审判台上的蒋峰在面对苏白的连续质问,表情平静。 对于苏白提出来的这几个观点,他并不是不知道。 关于苏白的身份,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在短视频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 并且胜率极高,曾经纠正过多次的冤假错案等情况。 这也是蒋峰在面对这场庭审一开始,为什么要绕那么一大圈子,然后再进行判定的原因。 虽然说在刚才的庭审当中,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一定的程序。 但是这些程序,在监察的情况下,属于“合法”。 对于他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庭审中,他会依照法律情景进行判定的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远没有犯罪以及吴艳等人口供虚假。 可是作为审判长的角度怎么看? 他具有倾向性,那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首先排除证据。 一个未鉴定,而且是从侧面来证明吴昊等人口供虚假的证据。 他有没有理由进行不采纳的行为? 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最多“谈话”,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毕竟,在一些案例当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 就算是闹到网上,舆论声很大,可是自己的判决,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 蒋峰心里面也清楚,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 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就不属于“诬告”的情况。 再有,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说实话,对于这一点,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 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 这种罪行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证据,但是“轻信口供”怎么定义? 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 口供是证据吗? 肯定是证据,并且从某方面来看,也是直接的证据。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在他看来,驳回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合理合据的。 对于苏白这种全国顶尖律师以及自带话题流量的律师,蒋峰考虑的很全面。 虽然这场庭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情况,例如说掀起网上的舆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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