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老李从一个女儿奴,现在转变成了一个想抱大胖孙子的了。 李雪珍一五一十的将经过讲清楚。 听完,老李微微愣了一下。 没想到啊! 苏白还是正人君子! 不过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安慰着女儿: “雪珍,现在你们两个没有什么进展是因为你和苏白还没有挑清楚关系。” “可能再相处一段时间就好了。” “不用把这件事情太放在心上.…” “奥,好。” 李雪珍小脸无精打采,点了点头。 同时也在给自己打气,其实这一次,也主要是因为她没有主动。 才导致了这么一个最终结果。 等下一次.…下一次有机会就好了! 李雪珍心里默念着,同时还在想着自己和苏律师的关系这也算是迈进了一大步! .…. 另一边,周市中级法院在了解到刘文雅这个案件的相关内容后。 同意了,该案件的上诉请求。 并且准确的告知了各方,开庭的日期。 询问各方是否有和解,调解的意愿。 这个案件完全是属于叶美珍的错误行为。 所以.… 苏白在这个案件中对待被告人是否和解的态度不一样。 那就是坚决不同意调解。 刘文雅的这个案子,一旦同意调解那就是对于原告,就是他们这一方不利。 因为同意的调解,法院方面就会认为他们有想要接受赔偿的打算。 可是刘文雅的态度非常的坚决,她要的只是一个公道。 而不是所谓的赔偿。 况且.…叶美珍顶替了刘文雅上大学,取走了刘文雅的录取通知书。 找到了一份很好的事业,现在在职业上有了很大的进展。 就算是进行民事上的索赔,也远远不止五万块钱的赔偿。 从这一点来看,接受调解,那就属于完全对于自己一方委托人的不负责。 调解是肯定不可能调解的。 只能通过上诉,来确保委托人的法律利益。 .…. 另外,叶美珍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看着传票上的内容。 叶美珍来到卧室,找到了自己的老公,开口: “老公,现在正是我升职副校长的关键时候,如果我被人家告上法庭,而且还败诉了。” “那对我升副校长非常不利。” “更甚至事情闹大了很有可能会直接把我开除。” “老公,你想想办法,你找一下你的同事,看看能不能撤诉。” “或者是,让对方不胜诉。” 叶美珍的老公王奇瑞就在周市中级法院工作。 只不过.…王奇瑞所在的是刑庭。 担任的是刑庭的审判员,不负责民事的事情。 关于叶美珍的事情,王奇瑞在很早之前就知道了。 他对于这件事情没有什么太多的看法。 并且认为,在之前顶替了就顶替了。 现在的叶美珍,是他妻子,那肯定在主观方面倾向于他妻子的利益。 对于叶美珍的请求,王奇瑞开口: “撤诉这件事情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如果刘文雅那边不撤诉的话。” “按照法院的流程,是不可以进行撤诉的。” “别说是我,就算是院长副院长来了他也不敢直接让人撤诉。” “不过.…让对方不胜诉倒是可以。” 叶美珍长呼口气:“那就好。” “不过.…这段时间我被起诉,会不会影响我升任副校长这件事情?” 王奇瑞笑了笑:“怎么会影响你升副校长这件事情。” “先前刘文雅去你们学校闹,去教育局闹,去执法部门闹,我不都是找我爸出面已经摆平了嘛。” “放心吧.…” “只要对方不胜诉,事情不闹大,那么你胜任副校长的事情就是板上钉钉的。” “不用担心其他的。” 王奇瑞的话,让叶美珍吃了颗定心丸。 她当初代替刘文雅去上大学,心里面就完全的没有愧疚。 而是计算着自己的利益。 现在.…有了家庭,刘文雅继续来闹。 她依旧可以利用自己老公家的势力来打压刘文雅。 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对她而言,心里面依旧没有任何的负担。 甚至,从某一方面来讲,叶美珍对于刘文雅,还有一丝的反感和不屑。 拿着三万块钱,这件事情和解了不就行了? 非要闹。 闹出事情,对她,对刘文雅自己,都没有任何的好处。 想起刘文雅在当初知道了被顶替的事情,对自己的质问,叶美珍的丹凤眼中出现了一抹的嫌弃。 先前调解,刘文雅不接受。 现在,她要让刘文雅三万块钱都拿不到。 还要赔上律师费用! .…. PS:求求月票~ 第466章 审判的人情世故,你帮我,我帮你? 周市中级法院。 第一民事,副庭长办公室内。 叶美珍在和王奇瑞讲过,自己所陷入到的麻烦。 王奇瑞对于叶美珍的这个案子的情况,就已经有了打算和想法。 这个案子很简单.…找到审判的法官。 留个人情就好了。 当然。 这件事情他肯定不会让自己的同事玩法裁判,难处理。 毕竟.…大家也都只是同事一场有着各自的利益。 就算是他愿意开口,对方也不一定会同意。 可是让这个案子的审判长,看在和他同事一场的份上。 在不违背相互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大家互帮互助,有一定的倾向性这不过分吧? 对于王奇瑞来说,这一点真的没有什么过分的。 完全属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毕竟.… 他和同事之间是有着一定利益关系的,法官也是人。 是人就有私人感情。 其他人,只要不涉及到情感和利益关系,那就是外人。 在不涉及枉法裁判和不违规的情况下,对自己人有一定的倾向性,这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 这就是王奇瑞的看法,和对刘文雅这个案子的态度。 同样,王奇瑞也相信,他提出来的这个要求,这个案子的审判长作为他的同事,不会拒绝。 毕竟,人情世故嘛。 你来我往的。 说不定什么时候对方有什么事儿就会找上自己。 王奇瑞坐在办公室里面,向着对面的男人开口: “张庭长.…刘文雅这个案子,是你负责审理的。” “张庭长,你应该也清楚,这个案子涉及到我妻子.…” “说实话,我也是不知道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不过话说回来。 这件事情美珍是有问题,是有过错,可美珍毕竟是我妻子。” “这些年在学校里面,她努力工作,现在好不容易快评上副校长了。” “总不能因为这个案子,影响了她的未来,直接断送她的前途吧。” “我的想法是.…” 张梦伟听着王奇瑞的话,知道王奇瑞这是在让自己干嘛。 这种事情对于张梦伟来说,不太好做。 王奇瑞是他的同事没错,可是这种忙帮了,他就是违法的。 索性直接打断了王奇瑞的话: “我说王主任.…这个忙,我真帮不了。” “这个案子,只能按照正常的流程来。” “不是我不想帮,不知道王主任有没有注意到上诉方,也就是原告的委托律所和律师是谁。” “这个案子的委托律所是全国知名律所白君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称得上是红圈所了。” “委托这个案件的又是网上知名的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苏白。” “在网上的知名度很大的。” “我要是帮了王主任的帮,这不仅仅是牵扯了我自己,很有可能还会牵扯了王主任你。” “所以.…” “后面的话王主任你也别提了,免得咱们都难做,你也理解理解我的工作嘛。” 张梦伟巧妙的打断了王奇瑞的话,给双方都留有了一定的余地。 王奇瑞笑着摇了摇头:“张庭长,我不是让你违法违规去判决。” “这个案子的情况我看过,我肯定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这个案件的判罚,不会让张庭长你难做的,我是有其他意思。” “那王主任的意思是.…?” “我的意思是,这个案件该怎么判怎么判,但是还请张庭长,不要太侧重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只要稍微的有一丢丢倾向性就行了.…我肯定会记得张庭长这份情的。” 面对王奇瑞的表述。 张梦伟瞬间懂了,这意思说的已经很明显了。 那就是,如果让他难做的判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如果在模棱两可之间的判罚,倾向于叶美珍一些就好了。 这样做的话,既不违反了判定的法定条件,同样又做了一个顺水人情。 对于张梦伟而言,没有任何的坏处,于是直接答应了下来。 .…. 王奇瑞回到家,叶美珍连忙询问,情况怎么样了。 得到了肯定回应后。 叶美珍心里更安定了下来,这场庭审,她完全可以不用出庭了。 找个委托律师,和对方打官司就行。 毕竟.…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讲,审判权在审判长的手里。 律师有作用,但是在他们这里,作用不是很大。 “请个律师吧.…这场庭审我就不出庭了,我怕影响不是太好。” “嗯!” “那我找一下咱们市的律师,问问有没有好律师,来委托一下这个案子。” “你那边出庭了影响的确不好,全权交给律师去办就好了。” “好的,谢谢老公。” 叶美珍笑着开口,同时在心里,对于刘文雅更加的不屑。 刘文雅起诉她,这个案子她根本用不着去出庭,两者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 刘文雅是普通人,她有背景,对方怎么和她比? .…. 与此同时。 刘文雅那边正在积极的准备着证据材料,准备开庭的上诉。 开庭前夕。 刘文雅对于本次案件的心情很复杂。 这么多年,她一直以为自己没有考上大学。 现在知道了事情的真相。 这一次.…她一定要讨个公道。 但是.… 她也很清楚,叶美珍的老公,同样在市中级法院工作。 所以对于这一次案件的判决结果,说实话,刘文雅没有什么太大的信心。 在准备进入庭审前。 刘文雅略微担忧的开口道: “苏律师.…这个案子,会不会胜诉不了啊?” 苏白笑着摇了摇头:“放心吧.…” “这个案子的证据已经非常的明显了,叶美珍是过错方。” “不存在判定不了的结果。” “肯定能胜诉。” “但是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这一点不好说.…总之而言,看庭审上,审判长对于该案件的看法吧。” “对于这些事情我都已经做好提前的规划了。” “不用担心的。” “好的苏律师.…” 刘文雅点点头,听到苏律师的话,心里面不禁安定了很多。 很快到了开庭时间。 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各方进入到了庭审场内。 本次的庭审,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被告方叶美珍并没有进行出庭。 而是将这个案件全权交由了自己的委托律师。 从这一点上来讲.… 这个案件的判定,和某些方面的讨论,相比于之前的一些案子要轻松上很多。 在之前,苏白还申请了本次庭审进行公开审理。 但是.… 对于公开审理,被告方以涉及到自身隐私为理由。 拒绝了公开。 法院方面也驳回了苏白的请求。 庭审场上。 张梦伟对于该案件进行了简单的整理,这个案件,说白了只有两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的问题。 第二:叶美珍侵犯了刘雅的受教育权。 这个案件的核心点只在这两点。 本次庭审,张梦伟作为审判长的心理和倾向,也非常的简单。 那就是在该案件中,如果说原告方有着准确的事实,有着准确的证据。 能够.…证实被告方有过错。 那么他肯定是按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 但是.…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来进行支持。 或者说被告方,和审判员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 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 而且,不违法不违规,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理清思路。 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张梦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民事诉讼一案,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 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 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 “并且.…” “在去上大学以后,利用刘文雅的名字,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 “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叶美珍工作期间,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并且在党籍档案中,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 “这严重的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些,合议庭已经有所了解。” “原告方就不要再继续陈述这些内容了。” “陈述重点吧,直接陈述一下相关的诉讼请求。” 被打断的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 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具体的详细情况这不是应该的吗? 并且他的陈述并不涉及到其他内容,符合庭审的规则。 审判长这就将他打断要求继续陈述诉讼请求了? 苏白疑惑,但没有多说什么,开始陈述了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 “好的审判长,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我方当事人姓名权多年。” “我方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合计,十八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七角五分。” “第二: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代替我方当事人刘文雅,前往大学。” “并且通过其他手段,让我方当事人误以为我方并没有考入大学。” “剥夺了我方当事人的受教育权。” “我方请求审判长对于这一点进行判定,并要求被告方对于我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以及公开的道歉行为。” “.….” 苏白的陈述只有三点,要求赔偿,要求判定叶美珍剥夺了刘文雅的受教育权。 以及要求进行公开的道歉。 这个诉讼请求很简单,但是第二点很关键。 因为法院一旦进行判定,那么叶美珍现有的学历,学籍,以及档案都是违法获得。 那么完全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说白了。 等同于,叶美珍现有的一切,都没有了。 别说是副校长,就连她的编制工作,都保不住。 这就是第二点判定的意义。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的回应。 .…. PS:求求月票~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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